学院现下设“四系一中心”五个业务机构——管理工程系、工商管理系、公共管理系、经济学系、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,四个行政机构——党政办公室、学生工作办公室、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、学科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。

招生简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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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06-10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、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

1、学校名称:学院

2、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

3、办学层次:硕士、本科

4、学校代码:10792

5、学校地址: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:300384

6、学校概况:学院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,是天津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,始建于1978年,前身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,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,2013年更为现名。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以“发展城市科学、培育建设人才”为办学宗旨,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为己任,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。

第三条 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,颁发学院本科毕业证书;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,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。

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,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

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、招生委员会、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。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,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;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,就招生简章、招生计划、招生方案、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,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;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。

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,确保招生工作公平、公正。

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

第七条 学校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共56个。有32个专业按11个专业类招生,包括建筑类3个专业、土木类3个专业、材料类3个专业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4个专业、公共管理类2个专业、计算机类3个专业、电子信息类2个专业、设计学类4个专业、外国语言文学类2个专业、机械类3个专业、电气类3个专业;有24个专业按专业招生,其中包括智能建造、智能制造工程、人工智能3个新工科专业,软件工程(合作办学)1个国内合作办学专业,工程管理(中外合作办学)1个与丹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,土木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环境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建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风景园林(中外合作办学)4个与波兰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“国际工程学院”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,各专业介绍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。

第八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指定专业,在完成专业类基础课程学习后,根据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,按照学校专业分流实施办法,在本专业类中选择具体修读专业。

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,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,以往年分省(区、市)招生计划数为基础,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,编制2021年分省(区、市)分专业招生计划。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,以及选考科目、报考要求等,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。

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%,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调控生源质量等。

第四章 录取规则

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“阳光工程”,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择优选拔人才。

第十二条 录取时,学校依据各省(区、市)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,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,确定调档比例;并根据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,适量调整招生计划。

第十三条 考生的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(区、市)的相关政策,专业志愿录取遵循“分数优先”原则,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。

第十四条 当同一科类、相应批次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,依次比较语文、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,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。

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:

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浙江、山东、海南、湖北、福建、重庆、湖南、辽宁、河北、江苏、广东等14个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,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校专业选考要求匹配,录取时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有关办法执行。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各省(区、市)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。

内蒙古自治区考生,专业志愿录取以“招生计划1: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”为原则,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。

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类专业考生要求有徒手绘画基础。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,美术成绩不合格的考生,须选择转至其他专业(类)学习(在高考改革省份须转入与建筑类选考科目相同专业(类)),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须高于拟转入专业(类)在考生生源所在地录取的最低分数。

第十七条 软件工程(合作办学)、工程管理(中外合作办学)、土木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环境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建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风景园林(中外合作办学)6个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(不含服从志愿)的考生。

建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风景园林(中外合作办学)2个专业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徒手绘画基础。

报考工程管理(中外合作办学)、土木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环境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建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风景园林(中外合作办学)专业的,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。

第十八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,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。

第十九条 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《学院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》。

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详见《学院2021年高水平运动队(足球项目)招生简章》。

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录取工作参照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、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,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,如生源所在省(区、市)未公布分专业计划,学校录取时按服从专业调剂录取。

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,学校在接到各省(区、市)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审批单后,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。

第二十五条 对录取考生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 后续管理

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,应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,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。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。

新生入学后,学校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,建筑类、艺术类、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还将进行专业复试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 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,符合转专业条件的,可以申请转专业;艺术类、体育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,以及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,不得转专业。

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,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,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,颁发学位证书。

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、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。

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

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。

1、管理、经济类各专业:每生每学年4400元;

2、理工、外语类各专业:每生每学年5400元;

3、设计学类各专业:每生每学年12000元;

4、软件工程(合作办学)专业: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;

5、工程管理(中外合作办学)专业:每生每学年25000元;

6、土木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环境工程(中外合作办学)、建筑学(中外合作办学)、风景园林(中外合作办学)4个专业:每生每学年30000元。

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。

1、4人间:每生每学年1200元;

2、6人间:每生每学年1000元。

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天津市规定有调整,均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
附则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教育部、天津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,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,如遇部分省(区、市)高考招生政策调整,录取政策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。

第三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,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,不属学校录取承诺。
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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